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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社区矫正缓刑案(3个)
2007-08-24 22:56:29 来源:
二○○三年一月重庆某市被告人慕某因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、二○○三年四月重庆某市被告人顾某因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、二○○四年九月重庆某区被告人刘某因介绍、容留卖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;本律师作为以上三案被告人的辩护人,通过分析案情并结合法庭审理情况认为被告人系初次犯罪,具有主动投案、退还赃款情节,其主观恶性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,虽已构成犯罪,但予以社区矫正较为适宜。遂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,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被告人宣告缓刑,予以社区矫正。其中职务侵占、贪污两案收录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《律师与刑事辩护》一书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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